涉案鉴定风险告知书
一、鉴定、检验或评估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是否成为审判的依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
二、鉴定、检验或评估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概不负责。鉴定意见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检验或评估结果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鉴定、检验或评估活动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进行的活动。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检验和评估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关系。
四、鉴定、检验或评估费的缴纳和承担
鉴定、检验和评估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委托方或申请方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所需的鉴定费用,若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或放弃申请。非因鉴定人的原因,致使已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标的物不能鉴定、检验或评估的,鉴定、检验或评估机构原则上不退还预收鉴定、检验和评估费;委托方或申请方申请中止、终结鉴定、检验和评估的,根据鉴定工作完成情况,鉴定、检验或评估机构可能收取全额或部分鉴定费。
五、鉴定、检验和评估活动具有严肃性
(1)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鉴定人。
(2)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3)因鉴定工作的需要,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4)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5)非因鉴定人原因,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意见中的问题进行解释,也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庭接受质询,如果对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来解决。
六、既往鉴定、检验和评估案件情况
委托鉴定案件交接时应该明确既往鉴定、检验和评估情况(包括当事人自行委托机构的情况)。委托鉴定、检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除外)、评估案件原则上不再委托既往鉴定机构。
七、鉴定、检验和评估需要当事人的配合
因为当事人不配合导致案件无法鉴定、检验和评估的,不配合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提出鉴定、检验或评估申请前将鉴定风险及时、全面告知当事人。
八、鉴定意见书的正确使用
鉴定意见书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能作为他用,因使用本鉴定意见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本鉴定机构和签署本鉴定意见书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无关。未经我公司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鉴定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否则本鉴定评估机构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使用本鉴定意见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评估师无关。本鉴定评估机构承诺,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将本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涉案鉴定风险告知书请申请人在告知书下方签字确认。委托时告知书随资料一并移送XXX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被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