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法律上定义的什么是欺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版
最新!《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27个指导性意见(2022版)
交通事故致伤损失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汽车三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10个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含规则描述)
律师质证司法鉴定意见的11个要点
收藏!2022最新借条模版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江西高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9]27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套牌如何处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证据三性是指什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官说法丨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流程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最高法院关于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鉴定人出庭通知书范文
鉴定机构涉鉴被诉案件解决路径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 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
交通事故受损车辆修复天数该如何认定
新车瑕疵,退一赔三相关法律释解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司法鉴定应该委托鉴定机构,还是委托鉴定人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出具虚假报告罪怎么认定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的通知
在年检站检车把车开坏了应有谁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督促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四类外”鉴定机构登记!《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咨询是指司法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法官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的活动。

技术审核是指司法技术部门应审判、执行部门的要求,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检查勘验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省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为全省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为本院和下级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

第二章 技术咨询

第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在审理、执行案件时,需要通过咨询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可以直接向司法技术部门的司法技术人员提出。咨询一般采用首问负责制,接受有关技术咨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全面的解答问题,不得推诿或者作出不负责任的解答。

第五条 对于超出本专业范围的一般专业问题,接受咨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报请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指派其他司法技术人员。司法技术部门的非技术人员不得接受技术咨询。

第六条 技术咨询一般采用面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信函等方式进行。采用面谈方式进行的技术咨询,咨询法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由咨询法官和司法技术人员签名;采用电话、计算机网络及信函方式进行的技术咨询,电话记录、电子文稿、信函应留存。

第七条 对于超出司法技术部门所有技术人员专业范围的问题,经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和咨询方的同意,可以向相关专家咨询后予以答复。

第八条 技术咨询一般在接受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官要求出具书面咨询意见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向司法技术部门提交《技术咨询委托书》,由相同专业的二名以上技术人员参加,制作咨询意见书,经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并加盖司法技术部门技术咨询、审核专用章。

第九条 咨询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咨询法官姓名、单位、咨询日期、咨询过程、被咨询人等;

(二)法官咨询的问题,司法技术人员解释或答复的内容。

第十条 咨询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技术咨询文书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装卷归档。

第三章 技术审核

第十二条 技术审核主要解决具体案件的鉴定方法、程序、结论、因果关系等问题,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提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法官需要明确是否有必要再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及启动何种程序的;

(二)多个鉴定结论不同或有矛盾,法官需要明确应如何从科学角度取舍或采信鉴定结论的;

(三)需要明确司法鉴定结论对送审事项在科学上的证明意义的;

(四)其他需要技术审核的。

第十三条 技术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鉴定对象和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二)鉴定手段、方法是否科学,鉴定过程是否规范;

(三)鉴定意见及其分析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全面,特征的解释是否合理,适用的标准是否准确,分析说明是否符合逻辑,鉴定结论的推论是否符合科学规范;

(四)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技术部门提交《技术审核委托书》,应载明简要案情、审核内容及要求、提供案件卷宗、需审核的鉴定文书及相关鉴定材料等情况。委托书应有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的签名。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省法院进行技术审核的,应盖有委托法院的公章。

第十五条 技术审核工作的立案由司法技术部门专人负责。专门人员接收《技术审核委托书》及技术审核材料,负责收案编号,并报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确定承办人。

第十六条 技术审核应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承办,一名为主办人,其余为辅办人。

   承办人应当独立工作、交叉阅卷、查看审核材料,分别提出审核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并难于统一的,应增加技术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核意见书中如实记载每个人的观点。

第十七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审判、执行部门同意和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进行技术审核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专家独立论证后,承办人要组织专家讨论,充分讨论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审核意见书上如实记载每个专家的观点。

第十九条 技术审核工作一般在接受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事由向审判、执行部门说明。

第二十条 技术审核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法进行,承办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审判、执行部门同意和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辅以下列非书面审核方式:

(一)勘验现场、检查被鉴定人或查看原鉴定中与案情有关的实物;

(二)询问本案的当事人;

(三)与鉴定人座谈。

上述方式形成的材料,仅供司法技术人员作技术审核时使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综合分析审核事项后,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审核意见书:

(一)鉴定对象和材料符合要求,鉴定方法科学,程序规范,依据准确,鉴定意见未见不当之处;

(二)鉴定中存在疑问,提出在质证中重点解决的问题,或建议补充鉴定;

(三)鉴定存在严重差错,鉴定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重新鉴定;

(四)其他应当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鉴定缺陷、差错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提出应当在质证中解决的问题时尽量给出适当的质证方法提示并说明理由、目的及结果预测等;建议补充鉴定时应说明补充鉴定的事项和目的。

第二十三条 审核意见书由主办人制作。审核意见书应载明受理日期、委托单位、送审材料、审核事项、审核过程、参与论证人员的专业、姓名、审核人资格等事项。承办人除在审核意见书上署名外,应在审核意见书原件上签名,经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司法技术部门技术咨询、审核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核文书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装卷归档。

第四章 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担任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的司法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技术咨询、审核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施行。